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
中新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曾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与国际工程联盟(IEA)27日在北京签署联合声明,启动构建全球首个聚焦工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层次的国际互认协议。  当日,第二届卓越工程师培养国际会议在北京举办。会上,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理事长王树国代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与国际工程联盟主席伊丽莎白·泰勒共同签署联合声明,合作构建研究生层次工程教育国际互认协议。  此项工作将在工程教育本科专业学位互认协议《华盛顿协议》等基础上,构建全球统一的硕士、博士培养质量基准,弥补全球高层次工程人才国际互认体系关键空白,为应对人工智能、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水平、国际化人才支撑。  王树国在受访时表示,此次中国主动倡议并牵头协议文本与标准的研制,标志着中国在国际工程教育规则制定中扮演“引领者”角色,是中国工程教育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提升的集中体现。-->  会上,王树国还代表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与欧洲工程教育认证网络(ENAEE)主席何塞·卡洛斯·夸德拉多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合作的联合共识》。  共识明确将“产教融合”和“质量持续改进”作为核心原则。双方将共享校企协同育人的最佳实践,共同提升工程教育对产业变革的适应能力,确保教育质量螺旋式上升。共识提出建立联合工作组、举办高端论坛和培训项目,为双方专家、教师和管理者提供常态化交流机制,以更好应对全球工程教育面临的挑战。(完) 【编辑:李润泽】

但是,关于【外卖点餐】Jshop商城开源支持小程序H5公众号✅项目合作 二开均可 TG:saolei44✅的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了解。

与此同时,既然,总台记者从陇西县最新获悉:截至今天11时30分,甘肃省陇西县地震已致17个乡镇3505间房屋受损(生活用房3400间、附属用房105 间),其中倒塌17间,一般受损3488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7812人,8人受伤,均已转医院治疗,道路交通设施受损27处。(总台记者 王妍 卢山)--> 【编辑:刘阳禾】

便是,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为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自2023年8月起部署开展全国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推进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联合选编了“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等4件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发布,供参考借鉴。-->案例一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李某与境外走私分子通谋,伙同张某、胡某某驾驶渔船至境外海域偷运肉类冻品入境,另安排周某等人负责信息联络、码头卸货、雇佣船员小工、站岗望风等。该团伙利用上述手法先后5次走私牛肚、鸡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肉类冻品共计258.36吨,价值1000余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现场查获111.36吨,价值430余万元。2023年4月24日,李某等7人在实施走私过程中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3年12月8日,侦查机关对李某、张某、胡某某等7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9日、2024年1月12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李某、张某、胡某某等7人分别提起公诉。2024年3月25日、5月24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对用于走私的犯罪工具3艘船舶予以没收。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对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冻品的行为,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对外贸易中的冻品多为畜类和禽类等肉类产品的冷冻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对肉类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和检疫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实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名单。同时,根据规定,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符合进境条件的,由海关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得进口。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设关地走私冻品,不仅破坏了海关监管秩序,还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由于走私过程中一般不具备冷链运输条件,走私冻品易腐烂变质,不法分子隐瞒冻品境外来源,更换原有包装,冻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规格不清,导致过期变质甚至有疫病风险的冻品流入市场,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因此,必须严惩非设关地走私冻品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依法没收用于走私的船舶等犯罪运输工具,剥夺走私再犯的条件。在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件办理中,经常涉及用于走私的船舶、车辆等运输工具的扣押和处置问题。对此,《指导意见》规定,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对所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冻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依据。本案中,主犯李某共实际出资购买3艘船舶。为逃避打击,李某将其中1艘船舶登记于其父亲名下;1艘船舶仍登记在原船舶所有人名下,并每年支付其相应的挂靠费用。3艘船舶实际均为走私犯罪分子的自有船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用于走私冻品的犯罪工具,判决予以没收。本案对涉案船舶的没收处置,剥夺了走私犯罪分子再犯的条件,有力地打击了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例二卜某甲等袭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20时许,卜某甲、卜某乙按照走私团伙头目指令,驾驶快艇到香港海域过驳冻鸡爪后返航。至广东省中山水域时,被缉私执法艇发现,执法人员打开警灯、鸣警笛,并喊话责令停船接受检查。卜某甲驾驶快艇调头逃逸。逃逸过程中,卜某甲、卜某乙无视执法人员多次鸣枪警告,继续驾船高速行驶,将冻品丢入海里干扰追击,还以“甩尾”的危险驾驶方式试图摆脱追击,故意撞击执法艇。逃至马鞍岛海域时,卜某甲驾驶快艇突然减速,落至执法艇后方,再加速撞击执法艇尾部,致使执法艇尾部船体损坏,两名执法人员落水,卜某甲等随即驾船逃逸。另查明,卜某甲、卜某乙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  卜某甲、卜某乙分别于2021年5月29日、6月24日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1年9月1日,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15日,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偷越国(边)境罪对卜某甲、卜某乙暴力抗法、偷越国(边)境行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卜某甲、卜某乙犯袭警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抓捕涉嫌走私犯罪分子时,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为逃避追捕,驾驶走私船只高速逃逸,甚至撞击执法艇等情形,极易导致执法艇侧翻或者执法人员落水,不仅危及缉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还可能危及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依法打击此类暴力抗法行为,有力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卜某甲、卜某乙为逃避追缉,驾驶走私艇高速逃逸、恶意撞击执法艇,造成执法人员落水受伤,情节恶劣,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当按袭警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谭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7月间,谭某某与香港走私分子通谋,由香港走私分子在香港组织货源,并安排快艇运至广深沿江高速深圳段附近水域交货。谭某某伙同童某某、麦某甲、关某某,雇请麦某乙等人,使用装有卷扬起吊设备的货车吊装快艇上走私货物,运送给境内接货人员赵某某等人。该团伙利用上述手法走私冷冻日本和牛肉7次,共计7.5吨,价值414余万元。其中,现场查获1.5吨,价值110余万元,并于当月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年7月17日,谭某某等人在实施走私过程中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2年10月31日,侦查机关对谭某某、童某某等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9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2023年6月15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谭某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十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5日,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冻品。实践中,执法部门查扣的涉案冻品如长期存放会带来疫病传播、保管风险等问题。《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署缉发〔2015〕289号)第三条规定,通过口岸报检报关进口且符合我国进口检验检疫要求的冻品可以依法拍卖处理,其他走私冻品可进行无害化处理。《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署财函〔2019〕300号)第三条规定,海关查获走私冻品后应移交地方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对于依法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因此,对于扣押的非设关地走私冻品,应当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涉及发还当事人问题。《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走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的,在做好拍照、录像、称量、勘验、检查等证据固定工作和保留样本后,依照《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和《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规定,先行移交有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本案中,扣押的1.5吨冻品系经非设关地走私进境,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侦查机关经对涉案冻品采取称量、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在立案当月即移交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防范了疫病传播风险。  (二)综合主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走私犯罪事实。走私案件中,走私货物因存在被转移、藏匿、销售、销毁或灭失等情形导致没有被实际查获的,办案机关可以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私货物的来源、品名、规格、数额,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本案中,对于现场未查获的涉案冻品数量,办案部门通过收集、固定犯罪分子通讯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最终认定了走私7.5吨货物的事实(含现场查扣的1.5吨)。  (三)海关缉私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走私犯罪涉及环节多、链条长,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需要发挥各自优势,互通信息,开展联合行动,达到一举铲除整个走私团伙的效果。本案中,以谭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涉及人员众多。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将参与走私犯罪分子全部抓获归案。此次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后,利用广深沿江公路桥走私的案件一段时间内再无发生。案例四欧阳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5日,欧阳甲、莫某某、孙某某、欧阳乙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驾驶“汇粤007”船空舱行驶至深圳珠江口边境水域后,关闭该船AIS系统,从境外水域非法过驳80个装有冻品的货柜并返航。次日12时许,“汇粤007”船行驶至西江肇庆附近水域时被查获,4人跳船逃逸,查获冻品共计1960.93吨。后莫某某被抓获归案,欧阳甲、孙某某、欧阳乙主动投案。  二、诉讼过程  2022年5月10日,侦查机关对欧阳甲等四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6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2023年4月28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欧阳甲、莫某某、孙某某、欧阳乙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六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7日,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对于在内河水域查获的案件,可以通过回溯走私行为构建证据链条。对于在内河水域查获走私冻品的案件,需通过收集行为过程痕迹证据,构建起证据链条。本案中,查缉时现场只留下涉案船舶和货物,所有被告人携带手机等个人物品跳船潜逃。侦查机关通过调取水道监控视频,确定作案船舶的运行轨迹,并结合船舶在临界水域非法过驳冻品集装箱、在高速航行中违规反常开闭AIS系统,认定被告人驾驶船舶从境外水域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冻品进境的客观事实。  (二)依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自首等情节。在刑事诉讼期间,欧阳甲、孙某某、欧阳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对三人认定为自首。法院经庭审认定,三人虽主动投案,但始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不构成自首。 【编辑:曹子健】

比方说,显然,记者今天从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针对今年上半年充电宝发生多起自燃事故,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充电宝召回督导组赴广东、江苏等地进行督导,组织广东、湖南、北京等11个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线索排查、缺陷调查和召回工作。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影响下,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决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宝产品实施召回,涉及数量共计135万余件。-->  ...

中新网郑州9月27日电 (陈贵洋)为期三天的第十五届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持续在河南郑州举行。期间,作为重要专场活动的创新药与现代医药产业合作交流会同步举行,百余位来自国内外知名药企、行业协会及医疗机构的代表齐聚一堂,围绕“聚焦新质生产力、赋能医药新未来”主题,共话中原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机遇。图为创新药与现代医药产业合作交流会现场。陈贵洋 摄  行业龙头的最新动向,成为观察区域产业潜力的风向标。  “审批快、落地快、服务好!”雍禾医疗集团副总裁张辉道出多家企业选择落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郑州航空港区)的共同感受。  继复星医药25亿元规模的“医学城星未来基金”于今年4月落地后,全球医疗器械巨头碧迪医疗于8月签约入驻,成为郑州航空港区区首个欧美世界500强生物医药生产制造项目。  中国美国商会副会长马琼娜表示,河南丰富的临床资源、不断提升的科研实力与持续优化的政策环境,正形成对跨国医疗企业具吸引力的创新生态。恒瑞医药集团副总裁徐宜富亦明确表示,看好河南发展前景,释放合作意愿。  谈及郑州航空港区为何吸引投资者目光,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副主任郭鹏在现场系统阐释了区域构筑的“六维优势”:国家战略叠加、交通枢纽辐射、近亿人口市场、顶级医疗资源、高效行政审批、高品质生活配套。以及河南省药监局派驻机构提供的“区内办、就近办、马上办”审评服务,直击企业运营与创新效率的核心痛点。  本次交流会亦搭建起高效对话平台,河南省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相关负责人齐临现场,从政策引导、市场准入到医保支付,全方位解读支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河南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申成峰介绍,目前,通过建立门诊特定药品“双通道”机制、优化药品挂网流程,并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中设立“特例单议”通道,该局已累计为使用新药新技术的病例追加补偿超40亿元,切实为创新药可及性扫清障碍,力求实现“患者得实惠、企业得发展、基金可持续”的多方共赢。(完)--> 【编辑:刘阳禾】

中新网巴黎9月27日电 中国驻法国使领馆当地时间26日发布关于中国公民国庆和中秋假期来法旅游的领事提醒,内容如下:  一、做好行前准备。仔细检查个人护照、签证和机票等,特别留意护照有效期(需大于六个月)和签证生效日期(以入境时间为准,勿提前启程);提前了解法国出入境可携带物品规定(可查阅网站https://www.douane.gouv.fr/particuliers或拨打电话0800944040<法国境内>、+33-172407850<法国境外>咨询);随身携带机票行程单、酒店订单等证明此行目的材料备查,建议购买包含整个境外行程的旅行保险。  二、关注安全形势。密切关注中国驻法国使领馆、中国领事服务网、法国官方及媒体发布的安全信息,合理规划行程;提前了解居住区域的治安状况,远离游行和示威区域,夜间外出尽量结伴而行;记录有关紧急电话及亲友、银行、使领馆等联系方式备用,定期向亲友“报平安”;据媒体报道,法国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会拟于10月7至9日举行罢工,请密切关注有关航班信息。  三、妥存个人财物。保管好个人物品尤其是身份证件和贵重物品,护照首页、签证和入境章留存复印件或手机拍照备用;着装低调,财不外露,购物时安排专人看管行李,购物后就近上车;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时留意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将行李置于双手可控、视野可及的范围内,团队尽量结伴而行并相互提醒。-->  四、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乘坐公共交通时购票、刷卡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自驾时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租车公司,认真阅读合同和保险条款;避免疲劳和酒后驾驶,警惕“好心人”佯装提醒车况异常而实施盗窃;停车时锁好车门,勿在车内遗留任何物品。  五、谨防各类诈骗。了解旅游景点周边常见诈骗场景,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不下载来历不明的APP;不轻信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发布的所谓“优惠汇率”信息,选择合法渠道换汇;如遇自称驻外使领馆、国内公检法等人员电话,以涉案等名义要求提供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转接或通知涉案等,可直接挂断电话,勿轻信、勿转账。  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未经允许勿进入私人区域;法国对无人机管理严格,请勿在市区等禁飞区放飞无人机;如与商家、旅行社、航空公司等发生纠纷,请依法理性维权,注意保留证据,以便日后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  如您不幸遭遇盗抢或其他安全事件,请及时报警并联系中国驻法国使领馆寻求协助。同时,欢迎关注中国驻法国大使馆领侨处小红书官方账号(小红书号95658086881)和下载《来法中国公民安全指南》,了解更多注意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法。(完) 【编辑:郑云天】

相关文章